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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二)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的处分和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成绩在本班贫困生中排前五名;

5、家庭经济困难(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

6、有喝酒、吸烟、穿名牌服饰和鞋的学生不能申请;

7、有补考的不能申请;

8、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3)受助期间退学或休学者。

(4)喝酒、吸烟、穿名牌服饰和鞋;

二、    评定对象

凡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籍学生,符合上述条件者均可申请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1、学习文件

各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文件。

2、本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班内评选、公示

各班对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两学期课程成绩(含选修课)的平均分占60%和日常操行量化考核分(以上交学工处备案的成绩为准)占40%相加并根据分数排名,遴选出候选对象,在班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系党支部。

4、系内审核、公示

各系召开系务会议,在学校划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评选条件 ,综合全系贫困学生的情况评定,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工处。

5、学校审批、公示

在各系评选工作的基础上,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四、评审原则

1、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对评审有异议者,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53980616  邮箱:101048714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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